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并提出在全省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扩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投融资渠道。
《意见》指出,福建省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PPP试点。同时明确由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与社会资本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组建PPP项目公司,共同参与项目前期论证、中期建设、后期运营等,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试点项目应为收益比较稳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明确,投资金额一般在1亿元以上,一轮合作期限一般为10~30年。
《意见》明确了实施试点的项目,由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与PPP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定项目实施与管理要求,实现项目公益性和盈利性的统一。值得一提的是,已建成的项目,也可以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PPP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意见》也对试点项目的相关实施作出了明确规范。“坚持市场经营。”《意见》称,PPP项目公司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现项目正常运营。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和监管责任,并承担法律、政策风险,不得给予过高的补贴承诺,不得兜底市场风险。
“确保项目质量,PPP项目公司要按照约定的合作期限统筹项目投入和产出,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意见》强调,未经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许可,PPP项目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项目设施及资产,不得将项目的贷款、设施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等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