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
措施实施细则
为确保《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7〕35号)落到实处,现就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一、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奖励
(一)5亿元以上企业奖励
1. 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2%以上,且实现税金总额增长4%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5万元、6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所涉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50%,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经开区财政承担50%。
2. 申报材料
(1)《龙岩市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2)企业达标年度及上年度的统计报表、会计报表;
(3)企业按统计隶属关系,将《龙岩市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奖励资金申报表》经当地统计部门相关数据审核后,再向当地经信部门报送,由当地经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审查、汇总。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经济运行科3293236)
(二)规模以上企业奖励
1. 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统计快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统计年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企业以及新罗区、永定区、经开区的企业,按上述相应标准的120%给予奖励。
2. 申报程序
由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负责审查、汇总,并联合当地财政部门正式向市经信委行文上报,一式两份,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经济运行科3293236)
二、扶持和鼓励企业上市
(一)补助对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为龙岩辖区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涉及申请市级财政补助的,由企业注册地上市办会同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市上市办,由市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将补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再根据市政府指示意见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下达补助资金。
涉及申请企业注册地财政补助的,由企业注册地上市办会同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由所在地财政兑现相关奖励资金。同时需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市上市办。
(三)申报材料
1. 公司和当地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 公司营业执照;
3. 公司税务登记证件;
4. 与券商签订的上市挂牌、增发新股、发行企业债券的服务协议;
5. 有权审批上市挂牌、发行股权债权单位出具的批文或受理备案文件;
6. 相关完税证明、税单(其中涉及地方财政贡献新增财力奖励的);
7. 列入省财政厅优选库的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投资龙岩额度的专项审计报告;
8. 企业补助后5年内不迁出本市的承诺书;
9. 其他有关材料。
(咨询电话:市发改委上市办2321348)
三、支持技改项目和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一)补助对象
1. 技改项目设备投资补助对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上年度(或实施技改前一年度)缴纳税收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技改项目设备投资补助。已获得福建省技术改造基金扶持的,不享受此政策。
2. 重大工业项目设备投资补助对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新引进落户我市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属光电与新材料、生物医药新兴产业的,申报条件可放宽为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可申请重大工业项目设备投资补助。
注: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额是指企业上年度购买生产设备所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含税),已支付部分设备款项,但未开具发票的,该款项不计入当年完成设备投资额。后述条款中涉及“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额”的与此条解释相同。
(二)补助标准
1. 技改项目设备投资补助标准
按照项目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 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 重大工业项目设备投资补助标准
按照项目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 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 项目业主书面申请报告;
2. 《龙岩市工业项目设备投资补助申请表》(附件2);
3. 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需环评与安全评价的需提供环评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申报技改投资补助的需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投资规划与产业协调科3293253)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一)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1.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对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
2.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龙岩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3)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和考核评价确认文件复印件。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国防科技工业与技术进步科3293650)
(二)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
2.新产品开发项目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市新产品开发优秀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以内补助。
(2)申报条件及材料
具体按每年的项目申报文件通知要求申报。申报材料包括:①企业书面申请报告;②《龙岩市新产品开发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③新产品开发项目有效证明文件;④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国防科技工业与技术进步科3293650)
(三)支持申报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
1.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20%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
(1)《龙岩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
(2)国家、省有权部门出具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认定文件及下发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文件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装备工业与电子信息科2999132)
五、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
1.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增强企业工业设计能力,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60万元;对在德国红点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国内外知名的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龙岩市服务型制造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6);
(3)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企业与生产服务业科3293268)
六、促进两化深度融合
(一)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励
1.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80万元。
2.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龙岩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7);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家、省、市有权部门出具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软件与信息化推进科3293659)
(二)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奖励
1. 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2. 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龙岩市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奖励申请表》(附件8);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通过国家级评定的文件或相关证书复印件。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软件与信息化推进科3293659)
七、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
(一)大数据应用
1. 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本市内大数据应用相关工业、贸易企业,当年应用大数据服务费用不低于3万元(含),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全年全市不超过300万元,当申报总额超过300万元时,按实际使用比例补助。
2. 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龙岩市大数据应用企业补助申请表》(附件9);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大数据应用费用发票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软件与信息化推进科3293659)
(二)软件企业认定
1. 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首次获得省经信委或有权部门委托的有资质机构认定为软件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龙岩市软件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0);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效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软件与信息化推进科3293659)
(三)企业获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奖励
1. 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首次获得1~4级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2.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龙岩市获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1);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软件与信息化推进科3293659)
八、鼓励引进生物医药研发成果产业化
1. 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化学药品和中药 1类首次在本市生产的医药企业,给予不高于 200 万元奖励;对化学药品和中药2-3 类首次在本市生产的企业,给予不高于 100 万元奖励;对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中药4-6类首次在本市生产的企业,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奖励。
2. 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龙岩市医药研发成果产业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
(3)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相应品种GMP证书复印件。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消费品工业科3293658)
九、发展智能制造
(一)奖励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
1. 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的县(市、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 申报材料
(1)县级政府(管委会)书面申请报告;
(2)省有权部门出具的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国防科技工业与技术进步科 3293650)
(二)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
1. 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获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20万元。
2. 申报材料
(1)《龙岩市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3);
(2)国家、省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认定文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装备工业与电子信息科2999132)
(三)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生产智能装备项目
1. 补助对象
企业投资建设生产智能装备的项目,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智能装备生产项目设备投资补助。
2. 补助标准
按照项目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 申报材料
(1)项目业主书面申请报告;
(2)《龙岩市智能装备生产项目设备投资补助申请表》(附件14);
(3)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需环评与安全评价的需提供环评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投资规划与产业协调科3293253)
十、推动绿色发展
(一)节能、循环经济项目
1. 补助(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年可节约3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工业企业节能技改项目,按每吨2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封顶100万元;对促进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推广应用、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以及在交通、建筑、公共机构、商贸等领域的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给予15万元以内的奖励。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5。
2. 申报材料
(1)《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6);
(2)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等);
(3)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4)项目改造前后主要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技术参数,循环经济项目可不提供);
(5)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单位,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和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企业通过环评验收材料;
(8)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3. 选项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是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淘汰类”)或者属于违规审批、建设以及违反国家环保政策的的项目不得申报。
(2)项目建设进度符合要求。项目须是上一年度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项目;节能技改项目还要求建成后已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
(3)未获得过相关财政支持。已获得或正在申请中央或省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能源与环境资源综合利用科 3293269)
(二)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奖励
1. 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列入市级、省级、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对列入市级、省级、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5万元、35万元。
2. 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能源与环境资源综合利用科3293269)
(三)光伏发电项目补助
1. 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工业园区集中利用厂房屋顶建设装机500千瓦(含)以上光伏发电项目的厂房业主按每千瓦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封顶100万元。装机容量以项目批文或电网企业并网文件中的容量为准。
2. 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批文和完成并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能源与环境资源综合利用科3293269)
(四)燃煤锅炉淘汰补助
1. 补助对象及标准
列入《龙岩市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6-2017年)》(龙政办〔2016〕111号)淘汰计划的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6年完成淘汰任务的按5万元/蒸吨、2017年完成淘汰任务的按4万元/蒸吨的标准予以补助(所涉资金市级财政承担50%,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经开区承担50%)。本条款所涉企业申报其他补助政策不受“龙政综〔2017〕35号”文附则第3点限制。
2. 申报材料要求
本条款按照《龙岩市燃煤锅炉淘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龙财企〔2016〕61号)执行。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能源与环境资源综合利用科3293269)
十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奖励
(一)省外中标奖励
1. 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1)已列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制造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市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参与投标的项目为省外(不含国外、境外)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企业中标提供的主要货物为本企业在市内自己生产;
(3)企业签订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200~600万元;
(4)企业2017年签订中标合同的,按签订日期起一年内实际履行合同收到货款的2%给予奖励,收到货款须达到合同金额50%以上;企业2018年签订中标合同的,按2019年6月30日前实际履行合同收到货款的2%给予奖励,收到货款须达到合同金额50%以上。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80万元。
2. 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龙岩市工业企业省外中标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7);
(3)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项目中标合同复印件;
(5)合同货物验收凭证复印件;
(6)收到货款银行转账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7)企业中标提供的主要货物为本企业在市内自己生产的相关证明资料。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3. 申报程序
由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负责审查、汇总,并联合当地财政部门正式向市经信委行文上报,一式两份,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经济运行科3293236)
(二)企业自行参加重要展会奖励
1. 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自行参加国内重要展会的企业,按单次展位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召开面向国内外客户的国内产品订货会的企业,按照单次会场租金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企业一年奖励一次。
2. 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附展会邀请函、参展合同、参展现场照片);
(2)《龙岩市企业参展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8);
(3)展位费(会场租金)正式发票复印件(经县级经信部门审核盖章);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消费品工业科3293658)
十二、促进企业质量品牌和管理提升
(一)树立工业质量标杆
1. 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60万元。
2. 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龙岩市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9);
(3)国家、省有权部门出具的工业质量标杆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国防科技工业与技术进步科 3293650)
(二)开展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
1. 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60万元。
2. 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龙岩市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0);
(3)国家、省有权部门出具的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国防科技工业与技术进步科3293650)
(三)企业通过食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1. 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首次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评价并获得证书的本市食品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 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附确认文件复印件);
(2)《龙岩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1);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申报材料其他要求见本文件附则。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消费品工业科3293658)
(四)企业提升工程
1. 补助标准
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精细管理培训和高级经营管理者培训的补助。
2. 申报条件及材料
本条款按《龙岩市经信委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制订企业管理提升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龙经信企〔2017〕8号)执行。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企业与生产服务业科3293260)
十三、加强企业融资服务
(一)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1. 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本市当年度获得国家、省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当年获取国家、省风险补偿金的50%以内标准予以配套补助。对为列入“龙岩市成长型中小微工业企业三年培育计划”的5家以上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其为成长型中小微工业提供的融资贷款担保部分按获得国家、省风险补偿额的100%标准予以配套补助。
单个融资担保机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全市年配套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2.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获得国家、省风险补偿资金文件(复印件)
(3)提供有资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4)融资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补助程序
根据本辖区内获得国家及省正式下达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的融资担保机构及其金额,以及经审计为成长型中小微工业提供融资贷款担保额,由市经信委、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联合行文下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配套补助资金。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企业与生产服务业科3293256)
(二)对我市管理政府应急还贷资金的企业奖励
1.补助对象及标准
为鼓励汇元公司加强应急资金的管理,每年初由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上年度企业累计使用总量的一定比例对汇元公司进行奖励,其中对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区企业使用还贷应急资金按累计使用总量的0.3%奖励,其他县(市)企业使用还贷应急资金按累计使用总量0.15%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600万元;若因汇元公司管理不当造成应急资金损失的,则从奖励金额中等额扣减,直至扣完。
2.补助程序
本条款按照《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2016〕315号)执行。
(咨询电话:市金融办2858809)
(三)融资租赁机构风险补偿
1. 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市、县(市、区)属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投放金额的0.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其中市属融资租赁公司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县(市、区)属融资租赁公司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提供有资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3)融资租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企业与生产服务业科3293256)
(四)股权投资奖励
1. 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我市工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按投资额的5‰比例进行奖励,单支基金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累计投资我市工业企业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 申报奖励程序
每年初基金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向所在县(市、区)金融办提出上一年度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所在县(市、区)金融办会同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联合行文汇总报送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审核后,给予奖励。
3.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提供有资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咨询电话:市金融办2858809)
十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 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工业和信息化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当年获得省补助的省级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省补助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配套补助不高于150万元;未获得省补助但并购资金超2000万元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其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实际支出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150万元。已享受市政府一企一策有关兼并重组政策的不再补助。
兼并重组重点项目范围:当年完成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兼并)等企业兼并重组模式。
2.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提供有资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3)兼并重组有关合同、有效文件。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企业与生产服务业科3293256)
十五、培育成长型中小微工业企业
对列入“龙岩市成长型中小微工业企业三年培育计划”的企业,申报技改项目和新建工业项目补助达不到投资门槛和税收条件的,按其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参照本文件第三条执行。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投资规划与产业协调科3293253)
对为列入“龙岩市成长型中小微工业企业三年培育计划”的5家以上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配套补助,补助对象及标准、申报材料、补助程序见本文件第十三条第一款。
(咨询电话:市经信委企业与生产服务业科3293256)
十六、附则
(一)申报材料其他要求。所有申报单位均须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时间除有规定之外,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由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经信部门(“扶持和鼓励企业上市”由发改部门;“股权投资奖励”由金融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汇总上报。材料一式2份,市经信委(或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各1份。“对我市管理政府应急还贷资金的企业奖励”申报材料要求按照《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2016〕315号)执行。
(二)申报审核程序。市直相关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经信委(“扶持和鼓励企业上市”报市发改委;“对我市管理政府应急还贷资金的企业奖励”和“股权投资奖励”报市金融办)、财政局;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的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经信(或发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并将联合行文的初审推荐意见一式两份上报市经信委(或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经信委(或市发改委、市金融办)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审查,需专家评审的提交专家组评审,专家评审后需要专项审计的项目,补助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交由福建省财政厅优选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签章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补助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需提交由福建省财政厅优选库或在龙岩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签章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拟补助的项目须在市经信委(或市发改委、市金融办)或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或市发改委、市金融办)、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
(三)资金拨付方式:属市级固定收入的企业(项目),其奖励、补助等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的企业(项目),其奖励、补助等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指标(资金)到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再由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各项目奖励、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所有项目资金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龙政综〔2017〕35号文件一致。本措施所涉补助政策同一年度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若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龙岩市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奖励资金申报表
2. 龙岩市工业项目设备投资补助申请表
3. 龙岩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
4.龙岩市新产品开发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5.龙岩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
备)补助资金申请表
6. 龙岩市服务型制造奖励资金申请表
7. 龙岩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8. 龙岩市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奖励资
金申请表
9. 龙岩市大数据应用企业补助申请表
10. 龙岩市软件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11. 龙岩市获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企业奖励
资金申请表
12.龙岩市医药研发成果产业化奖励资金申请表
13.龙岩市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奖
励资金申请表
14.龙岩市智能装备生产项目设备投资补助申请表
15. 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
16. 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基本情况表
17.龙岩市工业企业省外中标奖励申报表
18. 龙岩市企业参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19. 龙岩市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20. 龙岩市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奖励资金申
报表
21. 龙岩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奖励资
金申请表
(请上龙岩市经信委网站或市财政局网站下载,网址:;)